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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水综合排放标准---GB8978-1996

2019-10-30 19:09:38
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控制水污染,保护江河、湖泊、运河、渠道、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,保障人体健康,维护生态平衡,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,特制定本标准。

 

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:mg/l

序号

污染物

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
1

总汞

0.05

2

烷基汞

不得检出

3

总镉

0.1

4

总铬

1.5

5

六价铬

0.5

6

总砷

0.5

7

总铅

1.0

8

总镍

1.0

9

苯并(a)芘

0.00003

10

总铍

0.005

11

总银

0.5

12

总α放射性

1Bq/L

13

总β放射性

10Bq/L

 

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(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) 单位:mg/L

序号

污染物

适用范围

一级标准

二级标准

三级标准

1

pH

一切排污单位

6~9

6~9

6~9

2

色度(稀释倍数)

染料工业

50

180

-

-

-

其他排污单位

50

80

-

-


采矿、选矿、选煤工业

100

300

-

-


脉金选矿

100

500

-

3

悬浮物(SS)

边远地区砂金选矿

100

800

-

-

-

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

20

30

-

-


其他排污单位

70

200

400

-


甘蔗制糖、苎麻脱胶、湿法纤维板工业

30

100

600

4

五日生化需氧量(BOD5)

甜菜制糖、酒精、味精、皮革、化纤浆粕工业

30

150

600



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

20

30

-

-


其他排污单位

30

60

300

 

表2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续表(2) (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) 单位:mg/L

序号

污染物

适用范围

一级标准

二级标准

三级标准

-

-

甜菜制糖、焦化、合成脂肪酸、湿法纤维板、染料、洗毛、有机磷农药工业

100

200

1000

-

-

味精、酒精、医药原料药、生物制药、苎麻脱胶、皮革、化纤浆粕工业

100

300

1000

-

-

石油化工工业(包括石油炼制)

100

150

500

5

化学需氧量(COD)

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

60

120

-

6

石油类

其他排污单位

100

150

500

7

动植物油

一切排污单位

10

10

30

8

挥发酚

一切排污单位

20

20

100

9

总氰化合物

一切排污单位

0.5

0.5

2.0



电影洗片(铁氰化合物)

0.5

5.0

5.0

10

硫化物

其他排污单位

0.5

0.5

1.0

11

氨氮

一切排污单位

1.0

1.0

2.0

-

-

医药原料药、染料、石油化工工业

15

50

-

-

-

其他排污单位

15

25

-

12

氟化物

黄磷工业

10

20

20

-

-

低氟地区(水体含氟量<0.5mg/L)

10

10

20

13

磷酸盐(以P计)

其它排污单位

0.5

1.0

-

14

甲醛

一切排污单位

-

-

-

15

苯胺类

一切排污单位

1.0

2.0

5.0

16

硝基苯类

一切排污单位

2.0

3.0

5.0

17

阴离子表面活性剂(LAS)

合成洗涤剂工业

5.0

15

20

-

-

其他排污单位

5.0

10

20

18

总铜

一切排污单位

5.0

1.0

2.0

19

总锌

一切排污单位

2.0

5.0

5.0

20

总锰

合成脂肪酸工业

2.0

5.0

5.0

-

-

其他排污单位

2.0

2.0

5.0

21

彩色显影剂

电影洗片

2.0

3.0

5.0

 

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续表(2) (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) 单位:mg/L

序号

污染物

适用范围

一级标准

二级标准

三级标准

22

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

电影洗片

3.0

6.0

6.0

23

元素磷

一切排污单位

0.1

0.3

0.3

24

有机磷农药(以P计)

一切排污单位

不得检出

0.5

0.5

25

粪大肠菌群数

医院*、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

500个/L

1000个/L

5000个/L



传染病、结核病医院污水

100个/L

500个/L

1000个/L

26

总余氯(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)

医院*、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

<0.5**

>3(接触时间 ≥1h)

>2(接触时间≥1h)

-

        

-

传染病、结核病医院污水

<0.5**

>6.5(接触时间≥1.5h

>5(接触时间≥1.5h)

 

注:*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。
**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,达到本标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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